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 六条,执法检查结束后

文章摘要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 ...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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