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文章摘要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 ...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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