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
文章摘要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