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

文章摘要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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