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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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 ...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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