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文章摘要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 ...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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