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文章摘要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