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文章摘要

  第四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

  第四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罢免代表的决议,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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