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六条,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和民族语言文本,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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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和民族语言文本,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和民族语言文本,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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