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文章摘要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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