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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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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