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文章摘要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 ...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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