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文章摘要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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