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文章摘要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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