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文章摘要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 ...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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