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 - 第2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