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 - 第4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等事务
第十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
第十三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
第十四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