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 - 第5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四条,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五十四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

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八条,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九条,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四十九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

第六十七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八条,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

第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提案人要求撤回,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