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 - 第6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八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十二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撤回时,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

反分裂国家法第三条,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