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 - 第6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一条,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决议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六条,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