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 第1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五条,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四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六条,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
第四十六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一条,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条,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九条,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七条,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八条,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条,行使监督职权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条,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