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 第1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六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八条,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九条,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条,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三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八条,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七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二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一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