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 第5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
第八十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四条,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五条,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
第五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三条,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法律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