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 第6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条,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二条,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八条,法律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三十八条 法律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三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一条,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一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二条,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第五十二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二条,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