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 - 第2页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条,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

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