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 - 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就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就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九条,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

第十九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反馈的书面意见,应当加盖本单位或者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第十八条 行政法规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一条,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七条,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第十七条 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本条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六条,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征求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