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 - 第4页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就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就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第十八条 行政法规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九条,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
第十九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反馈的书面意见,应当加盖本单位或者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五条,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五条 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直接提请国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