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 - 第3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第五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 国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

第五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六条,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

第五十六条 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四条,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

第四十四条 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三条,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三条 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二条,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

第四十二条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五条,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

第四十五条 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