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 - 第3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四条,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
第四十四条 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五条,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
第四十五条 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条,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第五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
第五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