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 - 第3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条,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等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

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条,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