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 - 第3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六条,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六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等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九条,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
第十九条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等服务
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四条,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十四条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