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 - 第3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六条,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六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八条,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