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 - 第4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