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 - 第4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等设施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