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 - 第7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会议主席团许可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等文化遗产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权益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