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 第1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

第三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九条,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

第九条 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一条,起草行政法规,除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第十一条 起草行政法规,除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转变; (二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

第十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