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 第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的
第四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的,由原选举单位补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补选个别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
第四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