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 第1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 委员长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等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十一条,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
第四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十二条,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的职务的时候
第四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的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十三条,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十条,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四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选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