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 第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四条,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十四条 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提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六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

第十六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选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于宪法的修改案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于宪法的修改案、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的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五条,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

第五条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八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第八条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七条,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九条,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

第九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六条,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六条 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四条,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

第四条 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