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 第1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召集

第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组织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三条, 国务院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第三条 国务院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十条,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

第十条 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二条,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五条,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三条,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四条,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