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 第1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二条,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三条,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四条,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五条,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二条,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三条,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等,组织执法检查组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三条,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五条,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一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第二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