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 第5页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