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 第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八条,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一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