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 第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五条,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八条,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八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