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 第6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条,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五条,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六十五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六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三条,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九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五十九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六条,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六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