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 第6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十七条,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十八条,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十九条,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 ...
反分裂国家法第五条,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 ...
反分裂国家法第九条,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力与责任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四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四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