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 第64页
反分裂国家法第六条,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九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进行讨论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
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六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 ...
反分裂国家法第四条,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三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第十三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