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 - 第1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六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条,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五条,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八条,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九条,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五条,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六条,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
第四十六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四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一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三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