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 - 第1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一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七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二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一条,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条,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七条,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九条,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八条,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条,行使监督职权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