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 - 第5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等原则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