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 - 第5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